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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票购领申请

1、 首次购买发票的用户购领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发票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 纳税磁卡;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申请使用发票审批表》;
  (4) 《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
  (5)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使用、保管责任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
  (6)办税员证。
  窗口经办人受理后,根据《申请使用发票审批表》在计算机上建立有供票票种、面额、每次供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用票户档案。然后将《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所列内容输入计算机,打印《发票购领手折》和工本费发票,结算工本费。
  2、 非首次购买发票的用户购领发票。
  企业购领发票使用后,根据用票情况需再次购发票的,应向发票认购窗口提供纳税磁卡、《发票购领手折》、《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停用发票清点缴销报告表》、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及办税员证等资料。
  窗口受理人员售票前应审阅其购票手续是否齐备,同时按验旧供新的规定查验旧票。查验时注意:
  (1) 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否逾期,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有否超过两个月;
  (2) 发票是否拆本使用,整本发票的份数是否齐全,有无缺号;
  (3) 所开具的红字发票,有否取回原发票作废或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其“有效证明”是否按规定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4) 发票是否顺序开票,有无跳号使用,填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一次性复写;
  (5)(十万元位专用发票开具)大小写金额、税额的是否封顶;
  (6) 作废发票的联次是否齐全,有无废票缺联等。
  (7) 存根联有否挂失、撕毁。
  在查验旧票时发现企业有发票违章行为的,应填写《发票违章行为报告书》,转交行政法规系列处理,并暂停供应发票,视处理结果再行供票。用票户经查验、审核无发票违章行为的,应按本录入发票使用情况(价税合计总额)和发票起止号码、作废份,并在存根联面上签上名字及审核日期。然后输入购票种类和数量,并打印《发票购领手折》和税票,结算工本费。窗口受理人应监督其在整本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付使用。若企业购买的是专用发票,窗口受理人还须监督其在专用发票的有关栏目中加盖蓝色印油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交付其使用。企业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购领发票数量和种类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使用发票审批表》,经有关人员审批后,报发票认购窗口更改用票鉴定档案。

    3、 企业自印发票。
  企业若是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没有发票违章行为的,对普通发票使用确有特殊要求,可以提出自印发票申请。印制有企业名称和规格的发票企业申请自印发票时,向发票认购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办税员证、《自印发票申请表》等资料。窗口受理后,由发票员和分局长审核后送市局征收管理科批印。企业自印发票工本费应由基层分局直缴入国库,企业基层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坐留发票工本费。

    4、增值税专用发票
    (1)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a)   领购发票时,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资料,特别是税控IC卡和领取的空白发票。
    b)   领取发票后,应在发票发售窗口现场审核发票数量、联次、种类是否正确(手写版普通发票边缘封条不能损坏),并与《发票领购簿》上领购记录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窗口人员反映,由窗口人员进行核实;凡是在发票发售窗口以外审核发现差错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c)   目前,发票大多采取背涂、水印干式复习纸等防伪印刷技术,请避免发票与带尖角的坚硬物品接触,造成票面划痕,影响其他联次字迹。
    d)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税控IC卡插入读卡器,读取税控IC卡内发票信息,根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示信息,再次核对电子与本次领购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始发票的代码、号码和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核对有误的,放弃本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读取发票操作,立即将本次领购的纸质发票与税控IC卡一并带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进行核实;如读取后发现的,应及时与国税局联系,并按税务机关意见进行处理。
    e)   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两个月内缴销。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用票量,减少空白作废票。
    (2)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   销售免税项目;
    c)   销售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方要求开具的除外);
    g)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h)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开具专用发票。
    (3) 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次开具专用发票时,开票系统显示为将要开具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人员要认真核对与装入打印机中的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是否一致;如一致,则可执行开票操作;如不一致,请予核实,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换;无法查清原因的,应及时与所属税务分局联系,并按税务机关意见进行处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经培训合格、持有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开具。
    a)   打印字迹清楚。
    b)   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进行剪章作废。
    c)   项目填写齐全。
    d)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e)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f)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g)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h)   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i)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j)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在开票过程中,如发生计算机故障不能正常开票的,请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解决。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有何规定
    a)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b)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5)发生销货退回或索取销售折让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正数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a)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正数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正数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
    b)   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发生客户名称、税号、地址、单价、货物名称、数量等填开错误或者使用货物时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全部(部分)退货,销货方必须凭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
    c)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d)   对应作废而未作废,并已跨月无法作废的正数发票,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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