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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六个条件
■资格3年有效,通过复审可延长3年
■有偷、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将被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认定
    本报讯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广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终于有了答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具体条件。《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和认定、公示与备案4个步骤。
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先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证明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办法》明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三部门将成立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前的办法则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认定。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以前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要通过复审,资格就一直有效。
    《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作为《办法》附件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6大类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确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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